第一条 为推进虚拟仿真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应用,整合资源,规范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中心的正常运转及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坚持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开放共享”为原则,以打破传统单一教学模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积极性,注重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与知识协同能力为主要目标,切实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研发和实践。
第三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教学经验丰富、校验成果突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周期、项目质量、项目成果等多维度进行全方位把控。对项目及系统安全性落实到人,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条 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整个过程中须全程深度参与,提出虚仿项目相关业务需求和项目建设方案,并对需求及方案的实现进行全程跟踪,对项目成果开展专业化验收。
第五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配有专业及稳定的技术服务团队,专职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提供it凯发真人在线娱乐的技术支持和行政流程服务。
第六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开发要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均属于学校及学院资产,要保证项目经费不私用,项目部署在学校内部,所有项目均需满足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及统一数据的要求。
第七条 对于需要验收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由项目团队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成果及展示视频,经院系评议通过后,方可将申请验收项目提交至学校进行结项评审。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尽快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完成度较好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可优先推荐各种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申报及评选。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节由经济管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基本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科学管理。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以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布局、投资、管理及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㈡ 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㈢ 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队伍建设工作。
㈣ 督促、检查并指导全校实验室完成好教学科研、设备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㈤ 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㈥ 负责实验室基础数据及信息的归口统计、存档和上报。
第七条 校内各实验室实行校、院分级管理的体制。各学院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并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学校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全校的实验教学任务,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编写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等。
第十条 实验室要着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汲取教学、科研新成果,改进、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在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训练的基础上,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创新意识。
第十一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改善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试验任务。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全天候向校内学生开放,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实验室所开发、服务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承担本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提倡贵重仪器设备的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五条 校内各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并,必须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并协商相关单位,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并,由上级相关主管部委批准。相关批文主(抄)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遵循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提高投资和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㈢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㈣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㈤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依据各学科教学、科研发展的具体需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筹规划,做到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及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做到开源节流。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相关基金等科目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必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队伍建设。要结合教师聘任制改革和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实验技术人员聘任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构建一专多能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一条 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学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各级各类教学基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学校积极支持实验室通过校际间联合,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或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状况、设施环境状况等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项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具体办法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讨论稿)》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安全及保密的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按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委聘任或任命。相关批文主(抄)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深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热心于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㈠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㈡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三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㈢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㈣ 领导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㈤ 负责做好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㈥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人员编制,应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管理等相关因素,合理折算后商人事处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地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常性地进行业务研讨,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引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加强调研、开阔视野,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发表论文、对管理模式和技术革新进行大胆探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于2006年12月修订,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即行失效。
第一条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中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与任务,结合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实验技术队伍体制改革的启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各相关规章制度;热爱实验室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坚持教书育人,坚持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整洁节约、安全环保的思想教育,重视学生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注重培养学生勇于探索、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向上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各实验室根据本室人员、岗位的具体情况、工作任务以及考虑到不同性质及类型实验室本身的特点来确定。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开放及对外服务等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包括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请购置计划、实验材料购置计划、仪器设备维修计划、人员业务进修及技术培训计划等);编制年度、学期实验教学及科研测试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实验室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研究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定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开展评比活动。
3. 认真贯彻学校全员岗位聘任制,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排好在编人员的业务进修和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负责审定和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科研任务的要求,按时开出各类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质量。
5.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组织好实验室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
6. 组织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建账建卡、日常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年使用机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额定标准。
7. 组织好实验室的档案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人员档案、实验项目档案、实验讲义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实验室工作日志等。
8. 组织搞好本实验室及其人员、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关心本室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
9. 抓好实验室的环境保护、技术安全、人员安全及场所卫生等工作。并做到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10. 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和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与评估工作。
11. 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实验师。
第七条 以上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参与并协助开展与学科、专业发展有关的教学实验、科研测试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实验技术,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和规划意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2. 主持或承担实验教学及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制定实验方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3. 主持或承担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实验技术工作,负责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主持实验室实验技术和装置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制,并将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应用于实验教学。撰写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技术论文。
4. 负责实验室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安装、验收、测试、使用、维护、功能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5. 负责本实验室中级及以下技术职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技能考核。
第八条 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和实验师。
第九条 上述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承担教学实验、科研测试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承担某一门课程或某一种类型实验的组织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并组织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工人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提出实验工作总结。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3. 承担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包括申购的选型论证、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以及功能开发等工作,特别要精心使用和管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经常检查其保管、运行、维护及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年使用机时达到定额水平,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4. 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承担设计、研制、改进实验装置(包括教具模型)等技术工作,提出设计方案,画出设计图纸,编写文字说明。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指导实验员、技术员或工人进行施工,解决研制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参加所设计实验装置的调试、运行。
5. 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科研测试和实验技术方面的工作。
6. 经常了解国内外实验仪器设备的进展与新的实验技术情况,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意见,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7. 负责对初级及以下技术职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8. 协助实验室主任搞好本实验室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初级及以下技术职务人员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技术员、实验员和工人。
第十一条 上述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配合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完成教学实验、科研测试以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 做好教学实验的筹备和准备工作,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
2. 参与科研项目测试试验中的具体实验技术工作,包括:试验的筹备和准备;安装调试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设计、加工和制作小型实验装置或配件、试件、电路和模型等。
3. 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修理等日常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4. 做好仪器设备账、卡、物和技术档案的管理,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
5. 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加强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6. 搞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等日常工作、保证本室水、电、气等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转,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除履行以上相应技术职务的职责外,还要在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负有如下职责:
1. 根据教学要求和技术发展,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器件,使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2. 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出本课程的实验要求、内容,会同实验技术人员确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讲义。
3. 作为实验主讲教师,要熟悉实验原理和方法,认真备课,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学生实验,做好课上答疑。
4. 实验完毕应认真检查数据、签字,并登记学生姓名。课后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并及时反馈给学生。
5. 学期结束前应及时将实验考核情况送交学院教学科学籍管理人员。
6. 对实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实验室或教研组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协助实验室设计、改进和研制实验装置,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7. 依靠实验技术人员开展科研试验,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8. 遵守所在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尊重实验室其他人员的工作,团结协作,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秘书(专职)职责
在学院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负责或协助做好学院与学校之间在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协调工作,及时了解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情况,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对本学院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 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 掌握学院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协助主管领导审核本单位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改造、合并、搬迁、撤销等申请方案,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有关实验室建制以及人事任命变动情况。做好学院实验室的年度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准确的提供实验室的各项统计数据。
3. 掌握学院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的基本状况、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使用、运行以及开放共享的情况,参与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和检查,做好年终或季度的效益评价和报表工作,定期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 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建账登记、报废、报损、报失、调拨等手续,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情况、维护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做好账、卡、物的管理,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5. 负责本学院低值仪器设备的账、物及日常管理。
6. 协助、指导、检查本学院各实验室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
7. 协助做好与本单位实验室相关的外来检查、访问、参观等接待工作;完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院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 认真执行学校、学院有关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 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运行、维护和维修状况,能就实验室的实际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记载。
3. 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账、卡、物的管理,协助学院实验室秘书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调拨、借还等手续。经常核对本室仪器设备账、卡、物及使用人是否一致,保证仪器设备上的仪器编号标签准确完整。
4. 组织本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做好对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维修和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5. 认真做好本实验室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各项信息的年度统计工作。
7. 及时反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岗位职责于2006年12月修订,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岗位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北京交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相关办法或规定即行失效。
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具有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及丰富的软件和数据库资源,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中心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满足全校师生实验教学需求,特制定如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教务处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
第二条 实验中心共有两大实验教学区域。其中西教学区有110个机位,主要用于经济、会计、金融等专业的模拟实验教学;东教学区有56个机位,与招生就业办创新创业种子班合作共建,招生就业办捐赠48台高性能教学用机,本区域优先满足创新创业种子班的课程教学需要。
第三条 每学期初,实验教师根据教学计划登陆实验教学预约管理系统(http://cabs.bjtu.edu.cn/)预约机时。开课前一周,实验教师须到实验室进行教学软件调试,以保证实验课程顺利开展。
第四条 实验中心开放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早8:00—22:00。自由实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及学院实验室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学生上机管理办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力 书记, 张秋生 院长
副组长:周耀东 副院长
成 员:陈海泉 、都丽杰、张丽媛
二、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准则以及对学院安全工作的部署;
2.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制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3.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实验中心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工作计划;
4.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
6. 指导、监督及落实全部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为了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实验室必须做好防火和用电安全,一旦发生火灾或触电等事故,按以下应急预案处理:
1、当发生电源事故时,应立即拉下电闸切断电源。
2、当发生火灾时,值班人员要沉着冷静,立即用灭火器扑灭。
3、火情较为严重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迅速组织实验室内学生从前后逃生通道有序撤离,撤离时避免踩踏事故。
4、事故发生后,要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一、实验室全体成员都应有安全防火防盗意识,主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三、全室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源隐患及时处置,发生火灾应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电话:119)。
四、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电话:51687110)。
五、实验室不得存放汽油、酒精、丙酮等易燃物品,禁止使用各种易燃品擦机器。
六、实验室内严禁私拉电线、插线板;禁止使用电热水壶等电器设备;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力。
七、值班人员在下班前应检查各室电源、门窗,发现破损或故障应及时修理或报告。
八、实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负责,不得借出给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1.实验中心主任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严格执行校、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2.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因客观因素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以寻求凯发真人在线娱乐的解决方案。
3.有案情发生时,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并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处理.
1.实验技术人员应熟悉实验室内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组织新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试。
4.对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乱拉,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电源线路、电源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严格做到安全用电。
5.熟悉实验室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懂得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切实按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严格要求学生共同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则。
2.认真检查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防止使用操作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
3,实验前,必须给学生讲清本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实验过程中,认真检查操作情况,发现违章操作的应及时纠正。
4.对实验所用大型设备,按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该仪器主管人员组织维修。一旦发生事故,协助保护现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值班人员应熟悉并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则。
2. 值班期间,须定期巡视实验室各个区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安全记录。因客观因素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上汇报。
3.对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乱拉,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电源线路、电源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严格做到安全用电。
4.晚上10点前,提醒上机学生做好关机准备,检查实验室所有窗户、空调电源是否关闭。
5.巡视服务器间,如发现服务器间空调出现故障,温度显著升高,应及时打电话上报给实验室主任。
6.等所有学生下机之后,清理实验室环境,拉闸下电,填写当日值班记录,关好前后门后方可离开。
为了规范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软件)管理运行,确保仪器设备(含软件)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服务于教学和科研需要,保证实验室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管理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 实验教师根据教学或实验室建设需要登陆学院办公系统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计划申请单”,经教学科或科研科审核后,汇总至实验研究中心。
(二) 实验中心负责整合教师需求,形成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计划申请书,组织相关教师论证确认后,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提交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购置经费。
(一) 凡属国家下拨的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经费,项目负责人须登陆学院办公系统填写“实验中心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单”,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入设备采购程序。
(二)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流程参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颁发的“北京交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流程(暂行)”。
(一) 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后,须在学院实验中心场所内安装、调试、运行使用。
(二) 设备管理员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对仪器设备(含软件)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向实验中心提供仪器设备实物或正版软件光盘、供应商资质证明、使用说明书和合同书。
(三) 项目负责人须登陆学院办公系统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软件)入账单”,经设备管理员审核后存档。
(四) 设备管理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并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
(一) 项目负责人须指定一名设备领用人熟悉仪器设备(含软件)的使用功能。
(二) 仪器设备(含软件)的安装运行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批,必须符合实验室安全用电标准、网络硬件环境和空间规划要求。
(三) 仪器设备(含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设备领用人负责联系供应商,实验室管理人员配合协助解决。
(一) 仪器设备(含软件)领用人发生变更,原领用人须登陆学院办公系统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软件)变更申请单”,打印后由原领用人和现领用人签字提交实验中心备案,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含软件)账物核实无误后签字,设备移交手续方可生效。
(二) 教学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则上不能外借,如特殊需要,借用人须登陆学院办公系统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软件)借用申请单”,经设备管理员审核,实验中心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实验室设备清查时,设备领用人须积极配合提供仪器设备(含软件)实物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或查实有账无物情况,将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含软件)到期后,设备领用人可登陆学院办公系统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并向实验中心提交相关实物资产,经设备管理员核实,主管实验室院长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流程履行报废手续。
第一条 通过规范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管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助管管理,使新进助管了解实验中心,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在培养助管实践能力的同时,也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中心所有助管。
第三条 助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值班。主要负责实验中心周一至周六下午4点至晚10点的独立值班工作,研究生助管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
(二)值班期间,负责实验室的防火、防盗、防电等实验室安全任务,每天交接班需巡视,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
(三)如遇突发事件或自身不能解决事项,及时联系实验中心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象。经管学院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第五条 入职。所有进入实验中心助管的学生必须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助管协议。办理助管入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助管信息表》,实验中心提供表格,助管如实填写。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学生证复印件及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彩色1寸近照一张。
第六条 岗前培训。实验中心组织规章制度、计算机技术、实验室安全等方面培训。
第七条 助管。助管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对其进行岗位规范、工作技能指导,并追踪考察其工作表现。
第八条 考核鉴定。实验中心定期进行助管考核鉴定。
第九条 离职。本助管岗位以一个学期为基本聘期,到期可续聘,且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续聘或离职申请。
第十条 助管工作计入实践环节。
第十一条 助管工作补贴为:800元/月。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为助管配备基本的工作用品,助管期结束后需退回。
第十三条 助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助管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岗位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助管应服从实验中心工作安排,按照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助管期间,由实验中心进行考核,对严重违纪违规或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助管,由实习中心提交报告,学院审核后,直接取消助管资格。对造成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6年 11 月 1 日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值班人员应熟悉并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则。
2. 值班期间,须定期巡视实验室各个区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安全记录。因客观因素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上汇报。
3.对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乱拉,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电源线路、电源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严格做到安全用电。
4.晚上10点前,提醒上机学生做好关机准备,检查实验室所有窗户、空调电源是否关闭。
5.巡视服务器间,如发现服务器间空调出现故障,温度显著升高,应及时打电话上报给实验室主任。
6.等所有学生下机之后,清理实验室环境,拉闸下电,填写当日值班记录,关好前后门后方可离开。